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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保全期的规定如下:第一类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第二类为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一年,第三类查封不动产...
《民事诉讼法保全第三人债权的规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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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到期债权保全的期限是: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被人民法院认可后的四十八小时内,在这个时间内,法院必须做出财产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就财产保全的期限问题,分三类作了规定,第一类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第二类为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一年,第三类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二年。其未就保全到期债权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明确说明保全到期债权应列入上述三类中的哪一类。因财产保全裁定自被人民法院作出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故做出裁定是应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予以明确。 但对于保全到期债权的期限应列入上述三类中的哪一类,进而执行哪一个期限,以及保全到期债权应否设定期限的问题,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有的法官认为,到期债权既然是已经到履行期限的债权,其表现形式为货币数额形式,且数额确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这类财产的流动性强,应当归入其他资金类中,执行不超过六个月的保全期限。 有的法官认为到期债权虽然是债权人已经可以行使的债权,但该项财产的实际数额,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资金状况、信用程度等都有很大关系,债权人收回债权的难易受不特定因素的影响较大,这与资金类财产的性质有一定的区别,在其不宜被列入动产或不动产的情况下,应归类为其他财产权,执行不超过二年的保全期限。 还有法官认为,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同时也设定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等保全错误时的补救措施,对保全设定期限,既不利于保全制度设立目的的实现,又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浪费了司法资源,从制度的设定方面看也没有这个必要。其实对到期债权保全的期限不可一概而论,应结合具体情形确定。
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到期债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专利、商标权:每次六个月。债权保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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