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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权力的一种。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有关行政的活动准则、行政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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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的规定,房屋征收是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的,所以模拟也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进行监督管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发表,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由于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很多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开庭,根据开庭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应注明征地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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