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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办公和停车场所;(二)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三)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四...
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未出具有效票据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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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通过科学管理、加强培训、开展文明服务竞赛等方式,提高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非法营运车辆,按每辆车处以2万元罚款。经处罚后,仍从事非法运营的,予以没收车辆。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对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驾驶员进行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服务培训的;(二)未委托具有资质企业实施清洁能源车辆的技术改造、维修和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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