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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可以向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请求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并携带起诉状、身份证、证据等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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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送达控告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不当的,可以有三种救济方式:一是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二是请求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三是提起自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是立案侦查的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申诉部门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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