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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应当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担保的期限应当是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
1、银行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应当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担保的期限应当是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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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荣幸看到您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到您。一般存在如下几种情况:1、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在没有谁先付款谁后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就是连带保证,否则就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就先诉抗辩权,必须先诉债务人,只诉担保人不可以,只诉债务人,那担保责任免除,保证期限是一般是债务到期后6个月。2、如果保证期限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限,那视为没约定,应从到期后算6个月;如果约定到还清债务为止,那保证期间视为约定不明,应从到期后2年主张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1、银行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应当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担保的期限应当是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不得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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