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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起诉条件: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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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即被告人作为被害人针对自诉人起诉其构成犯罪的事实,控告自诉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自诉人刑事责任的诉讼。因此,提起反诉应具备下列条件:(1)反诉只能由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提起,反诉的对象必须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2)反诉内容必须是与该自诉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而且受《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2项受案范围的限制和约束。(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本功激哆刻馨灸鹅熏珐抹法院依法可以受理的案件。(4)反诉只能在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提起。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应与自诉案一并审理。只要反诉成立,即使原自诉人撤回起诉,也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一、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该解释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的五个条件,对于前四个条件在实践中不会有什么问题,关键在于第五个条件:何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二、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该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毁坏。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因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的上述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财物不是被毁坏而是被侵占或非法处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关于这一点,《规定》在第五条作了详细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只是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的财产而不是毁坏其财产的话话,受害人只能要求其退赔。如果无法退赔,则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盗窃、诈骗等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而对于诸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的逮捕条件包括:第一,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第二,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判处以上刑罚;第三,采取保释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必须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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