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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怀孕为由予以辞退,但没有说不能因其他原因辞退。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犯罪等。所以,行得通。...
孕期辞退当然是可以投诉的,可以直接给劳动局打电话或者带着投诉材料到劳动局进行投诉,因为用人单位是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从而降低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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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工资、辞退、终止劳动或者雇佣合同。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可见,国家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女职工的法律保护是十分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怀孕女职工一旦遭到违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结束将难以找到工作,生活来源难以保障,因此国家禁止用人单位在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一旦非法辞退怀孕职工,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很大的。
不是不能辞退,是不能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看《劳动合同法》42条、39条。我国的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过孕妇不能辞退,只是对孕妇辞退的条件作了限制而已,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仍然是可以辞退的。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法》就有规定,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也有相同的规定。 劳动关系没有正式与非正式劳动关系之分,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之分。但无论哪种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的确立并不是以试用期满为标志的,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应从合同成立时确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从被录用时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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