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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离家出走 男方起诉离婚

2021-01-27
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由于夫妻间为一些家庭生活琐事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近日,云南广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并对子女抚和财产分割进行处理。 2000年11月25日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虚报年龄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28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02年12月2日生育长子,2003年3月13日生育次子。因原、被告双方为家庭琐事感情不和,被告徐某于2006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陈某向广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对孩子的抚养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虚报年龄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虽然原、被告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起诉时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被告于2006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原、被告分居达3年之久。依照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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