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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原文

2022-08-15
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应当由监狱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审查下列事项: (一)调取并核查罪犯经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生活自理能力仍不能恢复的材料; (二)查阅罪犯健康档案及相关材料; (三)询问主管人民警察,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询问护理人员及其同一监区2名以上罪犯,并形成询问笔录; (五)对罪犯进行现场考察,观察其日常生活行为,并形成现场考察书面材料; (六)其他能够证明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相关材料。 审查结束后,鉴别小组应当及时出具意见并填写《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书》,经鉴别小组成员签名以后,报监狱长审核签名,加盖监狱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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