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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以一千元...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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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建立机动车检测档案、未如实出具或者不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车辆检测报告的;(三)汽车租赁经营者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与租赁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或者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的;(四)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经营者不按规定备案的;(五)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六)道路客运车辆未按规定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应急装置的。
对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驾驶培训教练员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二)超定员载客;(三)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四)在高速公路上、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五)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六)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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