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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的主体必须要是在具体一项“业务”工作的人; 2、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的对象是他人的人身和金钱或者物品; 3、重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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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表现在对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而对违章本身,既可能是无意之中违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198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就《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主体要件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所作的解答,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群众合作经营组织、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培训,也没有经过技术培训,没有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行为人不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经营组织、经营户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负法律责任。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的主体必须要是在具体一项“业务”工作的人; 2、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的对象是他人的人身和金钱或者物品; 3、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表现在生产过程中和作业过程中违背了有关于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4、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意思就是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不是故意。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有以下4点: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些单位既包括国家的,又包括集体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表现在对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而对违章本身,既可能是无意之中违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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