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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越权处理烟草违法案件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依法查封、暂扣、登记保存的涉案物资经通知、公告等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自通知、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有关主管部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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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道或应当知道经营假烟、走私烟、非烟或假冒卷烟商标标识活动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审验。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烟草违法案件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调查与烟草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并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二)检查烟草专卖品经营场所,并可根据举报对运输工具、窝藏烟草专卖品的场所等进行强制检查;(三)查阅、复制、摘抄、暂扣与烟草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许可证、准运证和其他资料;(四)决定查封、暂扣、登记保存涉嫌违法行为的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及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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