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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财产 首先,民事诉讼执行中,如果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法院也是没有办法的,只能等将来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人民法院再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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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由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不能执行股东财产;但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可以申请执行股东的财产。 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佢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中的东,原意指“主人”(东家),股东,即持股的主人,简单理解就是“老板”。 股东的主要权利是: 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股东的法律地位: 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根据《公司法》,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诉讼执行中,如果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法院也是没有办法的,只能等将来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人民法院再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
法院执行企业账户没钱,可以查封扣押机器设备、原料产品等。如果确实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发现可以执行的财产再启动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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