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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按成本条例、本实施细则和财政部有关成本核算的统一规定以及各地区、各部门的补充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工作;并可结合施工生产的特点,确定成本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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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生产和管理人员的标准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以国家规定的为限。下同),列入成本。下列人员的标准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分别在有关费用或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得重复列入成本:一、材料供应部门人员、为专项工程施工服务人员等的标准工资和工资性津贴,分别在材料采购保管费、专项工程支出等中列支;二、工会干部的标准工资和工资性津贴,在工会经费中列支;三、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标准工资和工资性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四、企业自办技工学校和职工子弟学校教职员工的标准工资和工资性津贴,在学校经费中列支;五、退休职工退休费、离休干部离休费和长期病假人员工资,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对计算期末的未完施工(或在产品),应当实地盘点,根据盘点的结果核算成本,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
对违反成本条例并犯有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个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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