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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的组成,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以外,其他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合...
案件的审级不同,合议庭的组成也不同: 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是直接从群众中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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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 2、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3、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 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4、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新证据、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由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情况不同,第一审和第二审的任务亦不同,法律对合议庭的组成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的组成情况如下:(1)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3)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4)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的组织形式,或者由三名以上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集体审判案件。一审合议庭有两种形式:由法官组成或由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形式的合议庭,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选民案件或重大困难非诉讼案件外,法律没有其他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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