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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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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犯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金额2%-10%的罚金; 2、若单位犯本罪则应处相应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应处以本罪个人犯相应的处罚。
虚假出资罪既遂一般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虚假出资罪是指申请设立登记的公司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工商登记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情节严重的。《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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