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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
关于遗产起诉的管辖权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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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作为整体解决债务人在外债权债务的司法程序,不免与大量与债务人有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产生联系。对此,需要设定争议解决机制来处理相关的争议,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破产衍生诉讼,就是其中最主要的争议解决机制。所谓破产衍生诉讼,是指与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并行,独立于破产程序之外的债务人财产争议处理民事诉讼程序。按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相关民事诉讼是否已经开始为标准划分,我们可以把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称为既有民事诉讼,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称为后发民事诉讼。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破产受理不改变既有民事诉讼管辖法院,既有民事诉讼仍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而后发民事诉讼则由破产受理法院集中管辖。 在立法层面,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存在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则,将一些专业性强或者具有政策性因素的案件提高审级或者集中管辖,在管辖法律适用上,会与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规则产生冲突。在实践层面,集中管辖的目的是相关诉讼便于与破产程序协调,尽快定纷止争,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然而,若破产衍生诉讼涉及海事海商之类专业性特别强的案件,作为破产受理法院的普通基层人民法院根本不具备相应的审判力量,无法应对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反而影响相关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这不是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立法的初衷。
1、提起离婚诉讼首先要选择受理诉讼法院地及受理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5、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诉讼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户籍地进行起诉)。
一般原则: 涉外离婚诉讼,一般以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规定: (1)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或者对下落不明及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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