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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无心之失还是故意为之,责任划分不同,学校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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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母亲没有抚养他们的义务,你们兄弟没有抚养他们的义务。2.如果你爷爷奶奶愿意养,就由他们养。 3.那个女人说是她和你爸生的,就是他生的?鬼才知道。没有证据证明,你们不认认,报告到民政或公安,说有个女人扔下两个小孩在你家,由国家去管吧,讲明民政或公安不管,责任由他们负。4.如果你们自己认为那是你爸生的小孩,说不定以后有更多的小孩来你家讨吃讨喝,都说是你爸生的。,了解更多的情况,才会有更全面的看法。
根据犯错承受职责,根据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应当承受职责,但能够证明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受职责。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受职责。也就是说,十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犯错推定职责,超出十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受通常犯错职责。如果是老师有犯错,因为是职务做法,由学校承受职责;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限定,对老师做出处罚。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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