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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企业和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城市通智能卡等电子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装、拆卸或者改变使用性能。发生损坏的,应当及时...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被暂扣车辆超过30日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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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乘坐公交车辆、轮渡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站点、码头依次候乘,老、幼、病、残、孕乘客可以优先乘车(船);(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三)乘坐公共汽车、电车不得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2米的物品,乘坐轮渡船不得携带摩托车;(四)不得吸烟、随地吐痰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等;(五)不得携带猫、狗等动物;(六)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人监护。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营运,依次进站、停靠,或者拒载、捡客、越站、超时等客、敞门运行的;(二)载客加油、加气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统一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城市通智能卡等电子服务设施,或者擅自改装、拆卸、改变使用性能的。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优化运营结构,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等列入财政预算,增加资金投入。在政府性基金、经济补贴、设施用地、交通管理等方面制定和落实优先发展政策,促进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行业健康发展,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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