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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口供是是无效的检察院还要看是否有相应的证据...
常见的刑讯逼供行为包括: 实践中常见的肉刑取证包括拳打脚踢、警绳、勒绑、警棍电击或抽打、手铐紧夹、火烧及火烤、悬挂、水灌等; 2、实践常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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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 (一)、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二)、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三)、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四)、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严厉的刑事强迫供应是非法的。刑事强迫供应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法律禁止严厉的刑事强迫供应。刑事审讯获得的言语证据不得作为定罪证据,应当排除,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事强迫供应或者使用暴力强迫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残疾、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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