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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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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业信誉或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前款所称的其他方法是指下列行为:(一)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三)张贴、散发、邮寄引人误解的虚假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的;(四)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的;(五)利用大众传播媒体作虚假宣传报导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对广告真实性负责,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企业宣传和商业广告是促成经营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发生商业交易关系的媒介,是经营者之间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从某种程度上讲,当今社会的商业竞争已经变成了宣传和广告的竞争。因此,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归纳再分别情况进行规制,对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非常重要。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包括两种行为类型,一是虚假宣传,二是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客观事实不符;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不仅包括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也包括其他末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明的有关商品的其他情况,如价格等)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在通常情况下,虚假宣传必然导致误解,但是引人误解的不一定都是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有多种表现形式,广告只是其中的一种。只要实际上能够使社会公众知悉的各种宣传方式,包括店堂展示、雇托误导等都可以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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