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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工程保证金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建设工程未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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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建设档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后十五日之内,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建管交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工程竣工备案书;(三)工程竣工图纸和完整的建设内业资料;(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五)城市道路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七)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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