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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中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但是不是所有的项目都可以抵扣,只是有一部分是可以抵扣的,就如以下情况: (一)可以抵扣的项目: 1、营活动直接相关的产品采购、原材料采购、加工维修服务、劳务派遣等,以及购入用于生成经营的固定资产。 2、公场所产生的水、电、物业服务费、办公用品、场地租赁费用、财产保险。 3、工作人员外出产生的住宿费、高速公路通行费。 4、公司产生的培训费、咨询费、广告费、会议费、宣传用品。 (二)不可抵扣的项目: 1、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采购或服务。 2、住宿以外的差旅费用、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餐饮娱乐服务,日常生活服务。 3、享受国家税收简易计税优惠或者是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4、保管不善等非正常损失的项目。 5、贷款服务(融资租赁是可以抵扣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以上列举的增值税进项不可以抵扣,其余的都是可以的。
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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