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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三、迁入登记(一)登记对象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申请迁入到另一方户口(...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原件1份;(三)结婚证,原件1份;(四)市外夫妻投靠落户需提供夫妻一方在杭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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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迁入地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派出所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颁发《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携带《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迁移证》; 4、持迁移证、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1、需要提供本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件、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户口簿;2、当事人以夫妻投靠子女随迁的方式迁入当地户口的,还需要同时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5条的结婚年限等规定。《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发改人口〔2014〕16号):第十五条家庭团聚(一)投靠配偶1.入户条件:配偶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的。(3)配偶是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2.办理投靠配偶入户所需证明材料办理投靠配偶入户的,除需提供本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户口簿;属16至19周岁在校初高中学生的,需提供学校证明及身份证。(2)符合随军条件的,还需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随军报告表。
申请配偶入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计划生育证明)3、申请进入市场的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必须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书4、重疾需出具市一级医院诊断结果证明,重疾需出具市一级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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