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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构成本罪。 刑法修正案(九):犯贪污罪的,按照情节轻重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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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贪污罪、受贿罪“数额较大”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是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贪污罪量刑标准如下: 1、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 2、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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