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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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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是:对象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观上,很多行为人聚集在一起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在公共场所和交通线上,聚众哄闹、静坐示威、堵塞交通、拦截火车、汽车、电车、轮船;聚众封锁交通要道、车站、码头;强占交通指挥设施;围攻、殴打国家治安管理人员,阻碍交通民警指挥交通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行为,而且是必须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且达到了情节严重。如果聚众哄闹,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经治安管理人员劝阻后,马上散去,并无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就不构成犯罪。因此,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要看行为人是否抗拒治安人员执行职务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 (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是指纠集多人以各种方法对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干扰和捣乱,主要是故意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闹事;“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堵塞交通使行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或者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顺利通行和通行安全的行为。 (2)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即抗拒、阻碍治安民警、交通民警和其他依法执行治安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去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行为。上述两种行为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 根据法律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人数多或者时间长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的,等等。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的主要分子,即扰乱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才构成本罪。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此外,行为人通常通过聚众扰乱对有关方面,特别是政府施加压力,迫使相关问题得到解决,以达到个人目的。行为人的要求是否正当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作为量刑的参考。 3、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顺利进出,使用公共场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和行人在交通线路上安全顺利通行的规则。 4、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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