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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控制度和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信息。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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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的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及人行道,应当定期冲洗;(二)城市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范。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本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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