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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保护的条件之二

2021-10-20
破产保护是指无论债务人是否有偿还能力,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必须提出破产重组方案,安排债务偿还期限、方式和可能损害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该方案应给予其一定时间提交,然后通过债权人,经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申请破产保护的条件:(一)无法偿还过期债务,是债务人要求偿还的过期债务,失去偿还能力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为无法偿还或无法偿还。无法偿还的要求是:第一,债务人失去偿还能力。第二,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已到偿还期限,提出偿还要求的,无争议或已确定名下的债务。第三,债务不限于货币支付,但必须是可以货币评估的债务。否则,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偿还,债务人宣布破产没有实际意义。第四,无法偿还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可预见的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偿还。第五,不能偿还是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能根据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法院必须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定。(二)资金不偿还或明显缺乏偿还能力。

相关法规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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