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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以工商登记为准。 因为工商登记对外公示,对外发生效力,股东名册对内发生效力;二者不一致的可以请求更改。 根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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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是以股东名册为依据的,与登记没有关系,工商登记只起到对外公示的作用。在股东内部,当工商登记的股东与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隐名股东)不一致时,以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为准;在对外上,当第三人确实不知工商登记的股东没有股东权利的,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形式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以工商登记为准。 因为工商登记对外公示,对外发生效力,股东名册对内发生效力;二者不一致的可以请求更改。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名单变更登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股东名单变更登记是指股票变更时进行的股东名单变更登记。广义股东名单变更登记是指对股东名单上任何记载事项的变更,包括在保持股东同一性的基础上进行的,以股东地址的变更、转移、股东的变更等为理由进行的变更登记。请求更换名称的请求权人因公司类型而异。在上市公司和按规定股份已经托管的股份公司中,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托管机构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同时完成,股权受让人无须再向公司申请名义更换,就享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股份未托管但已发行记名股票的股份公司,记名股票的受让人可以单独请求名义更换,理由在于股票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即持有股票者无须证明自己是真实的权利人就可以被推定为合法的权利人。有限公司和既没有管理股票也没有发行股票的股票公司,股票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起申请交换名字是必要的。有限公司在股东名单上更名后,必须更改工商登记,申请更改工商登记的义务必须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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