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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有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在小额诉讼中,尽管分公司为被告,只要得到公司的授权或者认可,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又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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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有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在小额诉讼中,尽管分公司为被告,只要得到公司的授权或者认可,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又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不需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只有当债权数额巨大或者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处置的权限时,应当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在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时应当考虑合同是由分公司签订的,或者侵害后果是由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造成的,就应当首先判定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公司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判决由公司对分公司所造成的民事后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只有当债权数额巨大或者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处置的权限时,应当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总公司才会承担债务。
公司董事会无权不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因此股东会的决议,除违法的以外,董事会必须遵守,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所以磨具公司董事会无权擅自决定进行合并而不顾股东会的决议。
如果公司成立顺利,成立公司产生的费用包括在公司开设费用中,由成立公司承担。那么,公司成立失败时,成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应如何承担呢?未成立的公司没有法人主体资格,不能承担民事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由于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而产生的对外债务,应由所有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内部按约定或出资比例承担。由于一些投资者没有支付出资和其他错误,公司的设立失败,其他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要求过失者承担发生的设立费用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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