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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
一、现行的刑法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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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四章第六节规定了减刑制度,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减刑是指适当减轻原判刑期的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有法定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提交材料,人民法院依法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在有法定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提交材料,人民法院依法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包括因主刑减刑后执行死刑两年、罚金、缓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减刑仅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项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均可减刑。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对象。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范围。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此可以区别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制度。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两年以上。减刑幅度为: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有悔改和立功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改和重大立功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减刑时,减刑幅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执行。两次减刑的间隔不得少于两年。罪犯有重大立功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开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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