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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企业宣告破产后,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宣布破产后,破产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人欠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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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钱宣告破产需要还。公司的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顺序偿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偿金;余下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公司欠钱宣告破产需要还。公司需要在破产财产范围内按债务优先顺序分别偿还,如果最后无力偿还的,除清算人、保证人对债务另有约定外,一般不再偿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将对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个人或者财产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对债务人的影响,特别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影响,根据《公司法》第十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三年以上,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十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诚义务、勤勉义务而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次,对于债权人的影响,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只能在破产程序结束之日起三年内获得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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