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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纠纷的内容有: 1.广告问题; 2.预售合同问题; 3.欺诈问题; 4.房屋质量问题; 5.房屋面积“缩水”、“涨水”问题; 6.房...
交易二手房的税费有:测绘费;交易费;权属登记费取证费;1.5%的契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20%或者房款1%的个人所得税;0.05%的印花税;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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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有关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内容:第一,因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不力等情况产生的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因房屋买卖双方主体不合格或合同标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见情况有房屋的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房屋;职工不告知单位便把单位拥有产权的公房出售;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等,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无法交付履行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法律后果,从而引发第三人或购买人将出卖人起诉至法院,并往往以中介公司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因意向金或定金的处理争议产生的纠纷。 房屋出卖人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往往要求购买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意向金或定金,但若买卖双方有一方反悔,或就房屋的价格、支付方式、按揭、交易税费的承担等无法达成一致,意向金或定金的退还问题就有可能成为三方争执的焦点。 第三,因中介服务费的支付和计算产生的纠纷。 中介服务费用包括居间报酬和必要的居间费用。一套房屋买卖成功需要经历寻找合适房源、明确初步成交意向、订立买卖合同等诸多环节。常见纠纷主要有因买卖双方私下交易(俗称“跳单”)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纠纷;买卖双方一方中途退出引起的中介服务费支付和计算纠纷;买卖双方议价不成,引起的中介费要不要承担,谁来承担,承担多少的纠纷。
1、《房屋共有权证》同《房屋所有权证》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房屋权属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第31条规定:“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就明白无误地说明:包括《房屋共有权证》在内的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拥有房屋权利的惟一合法规定,是房屋产权登记批准机关——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给房屋权利人的惟一法定凭证,显然受国家法律保护。 2、房屋共有权证书的房屋共有,实质上是指共有的房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这里所指的“共有的房屋”一般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 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 3、颁发的方式和颁发的部门。 《房屋共有权证》颁发的方式,《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第33条规定:“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其他部门、单位制作的证书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4、共有房屋办理《房屋共有权证》产生的条件。 (1)房屋继承而产生的关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法继承人,同时继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所继承的共有的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2)房屋买卖而产生的关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同时出资购买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即按出资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相关知识
房屋确权的证明 1.确认房产,应提供土地房产登记证、房屋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证明。 2、建房申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证据。 3、确认房产共有,应提供共同投资建造、翻建、继承、受赠,共同投资购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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