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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要求夫妻双方履行相互忠诚的义务、互敬互爱的义务,反对并且惩罚违反忠诚义务的过错行为。但是当事人意欲维护合法权益,必须首先准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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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捉奸在床”,在客观事实上你丈夫存在过错,但是,在法律上,对这一事实,如果对方不承认,你又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那么,就不能构成法律事实,依法不能认定。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包括合法的视频、录音资料等,那么就此导致你们离婚,你就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至于财产一般会在平均分割的基础上,本着照顾女方的原则可以多分一些。
1、婚姻法要求夫妻双方履行相互忠诚的义务、互敬互爱的义务,反对并且惩罚违反忠诚义务的过错行为。但是当事人意欲维护合法权益,必须首先准确的理解所谓的“外遇”,是否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1之中描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方可有效的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2、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二条规定,婚姻法3条、32条、46条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的、稳定的共同居住。3、由此可见,单纯的“精神出轨”,甚至偶发的“肉体出轨”,恐难以被认定为过错行为。当事人应当积极进一步搜集有力证据,当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形,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之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时,依法发起离婚诉讼,在对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且己方为无过错方,可以于离婚诉讼之中,要求对方依照婚姻法46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如果双方存在婚内财产,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一般为,无过错方获得全部或绝大多数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依照婚姻法19条的规定约定婚内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为体现对于过错方的惩罚,则以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婚姻法46条所称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侵权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6、如果对方的过错行为较为严重,例如,对方婚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较为恶劣,或生育了非婚生子女,无过错方可以依法主张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7、如果事实证明,对方确实为婚姻法所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方,在对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且己方为无过错方的情形下,对方是可能完全分不到任何共同财产,或即便分得共同财产,也仅分得少量共同财产的。
仍然是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来进行,但是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时候会保护过错方。无论男方还是女方,在婚姻里出轨后引起的离婚,在财产分割上,一般情况下不会有过多影响。具体分析如下:(一)财产分割原则是以照顾无过错一方为原则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会不予支持。(二)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此处同居是指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三)离婚损害赔偿承担主体具有过错的配偶,第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夫妻双方均具有过错行为,任何一方均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四)主张时间起诉离婚:(1)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时,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2)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亦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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