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卫生和计划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药品、用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品、用具...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簿、、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服务手册。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参加社会保险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按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没有保险项目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农牧民免费享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的;(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且不能生育的;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患不孕症,子女后又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11人已浏览
243人已浏览
654人已浏览
69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