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要分两种不同的情况来看, 1、情况是转让有效,这需要转让发生在股东之间的,或者是向外转让,股东虽然不同意,但也不同意购买,没有购买就会视为同...
股东根据出资享有资产收益,参加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其中一部分股东权利是强制法规定的,未经股东同意不得按章程或股东大会的许多表决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不付款或无价取得股份。未出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除非未出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未出资的真相,否则受让人将被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未出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知道未出资公司股权的事实,受让人自愿承担未出资公司股东的股权出资补足责任,不损害他人利益,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责令未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并承担因注册资本不足而产生的其他民事责任。因此,未出资的公司股东没有因出资而失去股权。其次,确定未出资公司的某人是否享有公司的股权,不是看是否出资,出资多少,而是查阅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显然,未出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在于股东的主体身份,而在于未出资公司股东是否欺诈受让人。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注册资本不到位的真实情况仍然接受转让人的,意味着受让人必须承担补足注册资本的义务,股权转让有效;否则,无效。
如果指的是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那么即使股权转让未经变更登记,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一般是有效的。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未经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征求其他股东关于其股权转让的意见,或者通过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不提出索赔,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以上。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只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和股权变更的有效性,人民法院不支持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股权转让,但其他股东因自身原因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5人已浏览
169人已浏览
328人已浏览
12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