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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发行人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包括: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外资转内资)、修改公司章程等); 2、收购方分别与外资股东...
1、拟发行人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包括: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外资转内资)、修改公司章程等) 2、收购方分别与外资股东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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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发行人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包括: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外资转内资)、修改公司章程等); 2、收购方分别与外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3、向拟发行人所辖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3、交易完成后于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获得完税证明(一般需在申报纳税前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 4、向海关补缴关税; 5、若拟发行人持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一般需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办理海关完税凭证; 6、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需要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8、拟发行人向外管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 9、收购方申请购付汇并将股权转让款(一般首期支付51%以上股权转让款即可)汇出境外; 10、自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国内企业可以转型为外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批准前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务、会计、外汇,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的条件有: 1、转型后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企业法人; 2、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关于外商准入领域的规定。属于国家限制项目的,应当取得省级审批机关批准; 3、外方的出资额应当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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