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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保全。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凭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采取财产保全和先行执行措施,因此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可以采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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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保全。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凭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如下: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人提交诉状,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二、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复印件送达附带民事诉讼;三、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特定情况需要分离时,先刑后民;四、法院开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依法撤诉。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因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对中止诉讼的原因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自然消灭,但是有关财产的争议没有得到解决,需要等待是否有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参加诉讼。继承人表示愿意参加诉讼的,则诉讼程序将恢复进行;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不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诉讼不宜继续进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则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在法定代理人确定之前,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其权利义务应当由承受其实体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清算组等承担,在尚未确定承受人的情况下,中止诉讼。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一方当事人因此而不能如期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中止诉讼。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与其他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有牵连,这些案件的处理对本案有重大影响,如果这些案件尚未审结时,就难以对本案作出正确的处理,只能中止诉讼。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的复杂情况灵活掌握。人民法院认为诉讼应当中止的,则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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