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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一项行政决定之前,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参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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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有: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用书面形式提出; 二、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认真进行复核。
听证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在案件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质证和意见,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 以上就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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