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附属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金融资产投资公...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债转股,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导向,优先考虑对拥有优质优良资产的企业和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督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落实信息披露要求。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申请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二)资本充足水平符合审慎监管要求;(三)风险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募集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流动性管理和收购银行债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使用发行金融债券募集的资金开展债转股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一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收购银行债权,不得由该债权出让方银行使用资本金、自营资金、理财资金或其他表外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由该债权出让方银行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资金用于偿还企业银行债权的,不得由该银行使用资本金、自营资金、理财资金或其他表外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融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82人已浏览
986人已浏览
1,760人已浏览
75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