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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将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XX汇总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单采血浆站上一执业周期业务开展情况、技术审查和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经审核不合格的,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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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单采血浆站的采浆区域。采浆区域的选择应当保证供血浆者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新建单采血浆站在3年内达到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XX在收到单采血浆站申请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XX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在设置审批后1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单采血浆站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复印件;(二)执业期间运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原料血浆采集的数量、定期自检报告等;(三)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意见及整改情况等;(四)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出具的技术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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