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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存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协商分割或者由法院进行分割。若当事人主张为个人财产的,应举证证明。举证的证据要能...
在生活中,婚姻不是百分百美满的,有的婚姻就因为各种挫折和摩擦而进行不下去了。那么,这个时候婚姻的双方就会选择离婚了,无论是协议离婚也好,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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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写相对简单;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因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时相对困难,所以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律师还应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婚前存款婚后交给对方的,未明确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属于个人财产,无需分割。婚前财产主要是指夫妻在婚前登记前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等合法途径的收入。
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取会留有流向痕迹),口头上声称该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实际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处理方式:离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 1、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耗数额,以及取款的动机。 2、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 3、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4、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现代社会,离婚的时候需要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做出合理的清楚的认知,只有这样的话,才能够在最终的离婚财产分割完成的比较顺利,当然了,也可以通过一些方式调查一下老公的财产,防止存在财产转移的状况,申请法院进行调查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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