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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第三人判决是什么

2021-09-29
交通事故中第三人赔偿问题规定是由第三人按照责任比例来进行赔偿。第三人如果不存在着过错,那么不需要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的范围也包括有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的其他的费用。《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解读及案例》第十七条【解释条款】第十七条,【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交强险条例》第3条、第21条均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受害人”(也就是第三者不包括投保人),但一些交通事故中,发生交通事故时,本车的实际驾驶人不是投保人,非车上人员的投保人员受到本车损害,此时被保险人是实际驾驶人,投保人此时与其他人一样,处于第三人的地位,交强险应予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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