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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是指: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不经法庭调查审判,便可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为期六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劳动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2条规定:”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根据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为了保障人权,尤其是限制人身自由等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不受侵犯,第八条第五项做了如下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订法律。那么根据该规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不属于法律,因此从立法法施行日起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收容教育的处罚手段。收容教育违背了我国的立法法、行政强制法,甚至违背了宪法中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各种争议,因此受到广泛质疑。收容教育制度的调查、决定和执行由公安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完成。未经司法调查程序和控辩法律审理,长期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明显违反法律精神和宪法中公民人身自由的有关规定。执行过程中:1、不同的执行标准容易导致随意和选择性的执法;2、权利封闭运行,滋生腐败;3、存在罚不当罪、处罚过于严厉、涉嫌一罪两罚的问题;4、有限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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