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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竣工验收的地下管线工程,其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报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并在备...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放线,并制作放线报告。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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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建设、经贸信息等地下管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或者组织专项整治工作,排查严重影响地下管线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地下管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定期检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落实地下管线日常维护、应急抢险、预防地面坍塌等工作情况。定期检查的频率不得低于每年两次,定期检查工作完成30日内,应当向市、区政府书面报告检查情况。地下管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责令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工程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资料;(二)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三)其他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档、工程图片、视频影像等文件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办理城建档案资料进馆检查时,应当查验是否具有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
政府投资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且办理备案手续后,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维护管理或者应当在30日内确定维护管理单位,并由建设单位向维护管理单位移交工程实体和备案资料。但属于区级财政投资的,由所在区政府按照市、区分工有关规定,会同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接收建设单位移交的工程实体和备案资料,不得拒绝或者无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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