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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是否需要延期审理并通知当事人?

2024-11-25
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以下四种情况时,法庭可以决定推迟案件的审判日期进行审理: 1. 在适用必须到庭原则的情况下,涉案的当事人以及其他实质性的诉讼参与者在具备合理原因的前提下仍未出现在庭审现场; 2. 当诉讼参与方或当事人在案件审判期间,因特定因素临时申请要求更换主审法官或书记员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3. 在案件审判期间,若需要征集并召集新的证人出庭作证,获取最新的证据材料,对争议的问题重新进行鉴定、勘验或进行进一步的补充调查工作等情形; 4.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所有可能导致案件无法如期开庭审判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后,对下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和地点能够即时确定的,应当当庭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即时确定的,可以在确定以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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