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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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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文本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一)行政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的目的是纠正违法状态。由于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的行为以及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以,本法没有设定对这两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二)民事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并且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劳动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承担以上赔偿责任,或者劳动者对赔偿数额等不服的,劳动者可以依法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寻求法律救济。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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