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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人违背《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要求,运用虚报的或是让人误会的价钱方式,哄骗顾客或是别的经营人与其说开展买卖的,行政强制执行,收走非法所得,处...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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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附:《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被称为价格欺诈行为,也被称为欺诈性价格,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误解的价格条件,欺骗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经营人违背《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要求,运用虚报的或是让人误会的价钱方式,哄骗顾客或是别的经营人与其说开展买卖的,行政强制执行,收走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5倍下列的处罚;沒有非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之上五十万元下列的处罚;情节恶劣的,勒令停产整顿,或是由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行政单位注销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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