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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故赔偿程序: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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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技术性能检验(一)流程委托检验,通知当事各方到场见证—→检验结果告知当事各方—→对检验结论不服的,向交警支队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交警支队组织技术人员重新鉴定—→作出重新鉴定结论二、(一)流程审查证据—→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分析因果关系—→提出责任认定意见—→集体研究,综合评断—→初步认定事故责任—→上报审批—→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三、宣布责任认定(一)流程预约当事各方—→做好责任认定分析会议记录—→宣布责任认定—→送交各方当事人四、车物损失鉴定和重新鉴定(一)流程(现场勘查取证组)委托鉴定中心进行评估—→评估(重新鉴定、评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表》五、伤残评定(一)流程受理—→评定—→宣布评定结果;六、损害赔偿调解(一)流程预约当事各方→组织当事务方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制作调解记录→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未达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七、责任重新认定(一)流程受理—→调查—→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移交原办案单位宣布重新认定结论
和解程序是怎样的:为了促进公安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1、一方全责的事故处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事故双方对事故责任没有争议,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可采取如下程序:A、责任方向所投保报案,索取报案号;B、事故双方就近选择中心解决;C、快速中心勘验定损;D、根据定损结果确定赔偿金额,责任方直接赔付,从快速中心获得赔偿凭证;E、责任方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2、事故一方负主要责任,一方负次要责任的事故处理此类事故关键在于对损失的分担协商结果,协商能确定的去快速中心处理或经过交警处理均可,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根据认定书通过诉讼方式解决。3、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处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对事故责任没有争议,双方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可采取如下程序:A责任方分别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现场定损,赔偿方式为自赔;B保险公司现场勘验定损后,110报警去所属交通队;C由交通队出具简易程序书;D凭事故认定书和保险公司的勘验定损单据自己修车,自己理赔;注:若保险公司建议直接去快速中心处理的,可选择第一处理方式。4、快速中心处理事故注意事项经过快速处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被受理:A、事故为两车事故,三辆车事故不予受理;B、事故车辆均有交强险;C、事故车里司机为B1以上驾驶证的,需提供体检回执,无体检回执的不予受理;D、事故双方须持驾驶证、行车证,保单;E、事故车辆交强险均为本市保险公司承保,外地保险公司承保的不予受理(希望今后取消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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