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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有监护能力,是法定的首选监护人。其次是兄、姐,再次是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人。法定监护是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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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孤儿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政章;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5)县级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2、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2)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3)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4)指定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身体检查证明; (5)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6)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有监护能力,是法定的首选监护人。其次是兄、姐,再次是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人。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法律意见】一、第六条规定了条件二、办理程序: 1、收养人持居民身份证、簿、书到市儿童福利院寄养、送养办公室提出收养申请,并填写领养申请表。 2、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并根据院内儿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收养人申请。对同意申请者,收养人应按要求提供单位证明,查体证明等有关文件。 3、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填写《青岛市儿童福利院送养弃婴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报院负责人审查。 4、儿童福利院审查同意后将审批表及收养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及被收养儿童档案等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审批。 5、儿童福利院凭审批表及送养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到所在地区级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收养公告。 6、公告期满后,收养人与儿童福利院就收养、捐赠等问题协商并签订收养协议书。 7、收养人持有关审批材料、公告到区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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